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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度「蛋品標示稽查專案」稽查結果

蛋品為民眾經常食用之產品,因富含豐富的營養成分,且為日常生活中極易取得的蛋白質來源,為提供消費者正確選購資訊,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食藥署) 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各大賣場、超市及超商等進行生鮮蛋品標示查核。

 

本專案共計查核243件,其中2件分別涉保存期限雙重標示及標示之來源牧場與實際不符,已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在案;另有1件來源牧場登記名稱為畜牧場,於產品標示誤植為農牧場,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輔導業者改正,相關資訊詳如附件。

 

依據食藥署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,生鮮蛋品應標示「品名」及「原產地()」或等同意義字樣,違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相關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,爰依同法第52條命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。

此外,如標示不實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,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,依同法第45條第1項,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。

 

食藥署提醒民眾選購蛋品時,可選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驗證之CAS、產銷履歷蛋品、黏貼溯源標籤之散裝雞蛋或標有製造商之洗選品牌蛋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 

相關附件

·        蛋品標示不符規定名冊1205.pdf

 

更新日期: 
Mon, 2016-12-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