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kip to Content

長照服務法重視家庭照顧者及身障者之需要

  近日報載行政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之長照服務法草案(以下簡稱本法草案)內容,忽略家庭照顧者、身障者之需要,似有誤解,本署澄清說明如下:
促進長照資源均衡發展,使長照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,依法案規定將劃分長照服務網區,盤點各區域長照需要資源量能,於資源不足之地區,獎助長照服務資源的發展,母法已授權子法另定。另本署為整備偏遠地區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,99年開始辦理「發展偏遠地區(含山地離島)在地且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計畫」,以轉銜長照十年計畫,擴增長照服務體系之普及性,提昇偏遠地區(含山地離島)長照服務之可近性,並培訓在地長照人員,並辦理照顧服務人員訓練,以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。
  
  另為發展對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,本法草案亦規定,失能者由家庭照顧者自行照顧或個人看護者(包括外籍看護工)看護時,得經由需要評估後,依評估結果由長照機構提供喘息服務、心理諮商及長照有關資訊提供等支持性服務。
另提及外籍看護工家庭之需要,本法草案內容明定,長照服務對象不分年齡、身份別、障別,而以身心失能程度為主要考量。至目前符合長照對象而尚未納入長照十年計畫公費補助者(含外籍看護工之喘息服務),本署將依民眾需求之急迫性、嚴重性等因素,經討論研商後,訂定合理之優先順序,並依政府財政狀況逐步納入。目前法案內也已規範,外籍看護工入境台灣後,必須再接受指定訓練(為基本之衛生安全知能),以維護服務品質。


  另有團體擔心長期照護服務法忽略了社會參與與活動。審諸身心障礙鑑定係由身體結構功能(損傷),經需求評估給予服務,涵括教育、就學、就業與就養,相關保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明定;本法草案則是針對其有長照需要者接受長期照服務權益之保障。

更新日期: 
Wed, 2011-04-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