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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待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,以建構全面性及全方位之食品安全管理

「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」即將於1月10日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審議,該修法案通過後,將會是食品衛生安全
管理上之重大里程碑,衛生署會積極與立法院各立法委員溝通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及必要性,以期該修法案能儘速順利通過。

食品衛生安全是全民最切身及關心的議題,由於近年來國內發生數起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,行政院衛生署為加強管理,已優先針對
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,例如100年6月因應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,為遏止不法食品業者之違規行為,已先行修正食品衛生
管理法第31條及第34條,加重違規行為之罰鍰、刑度及罰金等相關規定,並持續檢討及擬定改善策進方案,以建構全面性及全方位之
食品安全管理。

行政院衛生署本次所擬具之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修正草案,章節總數由原本的7個章節增加至10個章節,條文總數也由原本的40條,
增加至59條,其中針對食品安全風險管理、食品輸入管理、食品檢驗、查核及管制等內容,均特別以專章規範,幾乎是重新全盤檢討
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與執行面上所遭遇的問題,透過法規的修訂,建立全面性食品安全體系,以達成陳?院長之前宣示「安心內閣
要從安心食品做起」的目標,以下是新法賦予衛生機關主要授權和任務:

(一) 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:
       有鑒於主管機關對於新興污染物等,訂定暫行標準之權限不足,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,造成檢驗結果判定不一致,造成行政
       管理上之困難。因此,授權衛生機關得依據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,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,公告採取必要之管理
       措施,如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、訂定暫行標準等,以保障民眾安全;另賦予衛生機關應基於科學性預防原則,建立食品衛生安全
       監測體系,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時,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之管理措施。(修正條文第2章)

(二) 強化食品業者管理:
       有鑒於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,與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息息相關,如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,缺乏食品業者登錄資料及原料來源追蹤
       追溯制度,導致追查困難;真空包裝黃豆食品之肉毒桿菌中毒事件,產品未明確標示製造廠商,無法即時有效追查問題源頭等。
       為使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,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多項規定,明定食品業者之責任:

       1. 明定業者自主管理之責任。(修正條文第7條)

       2. 強制業者登錄,始得營業。(修正條文第8條)

       3. 應建立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。(修正條文第9條)

       4. 應聘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人員。(修正條文第12條)

       5. 標示內容新增製造廠商之資訊。(修正條文第22條及第23條)

(三) 加強食品輸入管理:
       增加輸入食品管理專章,賦予衛生機關更多責任及任務,確保輸入食品之食品衛生安全,保護消費者健康:

      1. 輸入通關優惠措施:基於風險管理原則,對於輸入紀錄良好之業者,得予採取輸入通關優惠措施,以鼓勵業者持續落實自主
         管理。(修正條文第30條)

      2. 食品輸入業者責任:為避免業者將具結保管食品擅自流入市面,新增輸入食品具結保管及保證金制度。(修正條文第33條)

      3. 落實源頭管理:授權主管機關得於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,並得派員至境外實地訪查,加強管控高風險產品。(修正條文第35條)

食品衛生管理法自64年1月28日公布施行迄今,歷經8次修正,此次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案修正草案,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管理,並就進口
產品輸入前境外源頭查核管理與邊境查驗、國內食品業者管理、市售產品標示、監測及加重罰則等多面向,整體再予加強,俾統籌
食品風險管控機制,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率,以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。

 

更新日期: 
Tue, 2013-01-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