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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師與廠商關係不當,有違醫學倫理

  鑑於「醫師與廠商間關係」如果處理不當,對於醫院管理、醫療品質及病人之權益,均將衍生不良後果,因此衛生署特別於95年9月8日公告「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」,依該守則規定,醫師與廠商間其在醫學會議、餽贈、研究部分,必需遵守三大核心準則,即:「公開」、「避免明顯利益衝突」及「依病患最佳利益行事的臨床自主性」。例如,餽贈部分,醫師接受廠商餽贈,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之政策、不可接受金錢或者等同金錢形式(包括紅包、有價證券、古董、名畫等珍貴藝術品)餽贈,不得因接受廠商之餽贈,而使用該廠商之藥品或器材,亦不得因餽贈將病人轉介至某特定之機構。
  
  另醫師法第25條第4款規定,醫師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,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,醫師與廠商間如有逾越上開守則,恐有違反醫學倫理之虞,故衛生署呼籲,醫師自律以免觸法。


 


「醫師與廠商間關係」守則.doc

更新日期: 
Wed, 2011-04-20